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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P2P监管落地 超九成平台将受影响

2016-08-25 19:34 来源: 羊城晚报 分享到:

­  个人单个网络平台借贷敲定20万元上限,划定网络借贷“十三禁”;限额划定只是暂行办法,允许下一步探索

­  在历经了行业呼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昨日终于下发。由于规定了个人单个平台借款超过20万元的P2P网络借贷上限,被称为史上最严监管,而业内预计将对行业内超过90%平台产生影响。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设立合格投资人等条款,则意味着对投资者的保护更进一步。

­  A、借款上限最终落地

­  昨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值得一提的是,在会前,不少P2P平台在与记者沟通时,对即将出台的《暂行办法》仍预期比较乐观。但当传言中的P2P借贷平台的借款上限最终敲定时,有平台就直言不可思议,称“需要时间消化下情绪”。

­  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暂行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  对于银监会关于借款上限的决定,多位P2P业内人士都表示,这符合了监管对于P2P行业小额、普惠金融的设定,有利于引导平台走向小微金融的本质。

­  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这将意味着当前有九成的平台面临整改。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很多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  不过从现实的角度,也有平台提出了自己的顾虑。人人聚财的CEO许建文表示,这一限制的实施,需要解决很多实际的问题,例如如何限制单个用户的借款上限。“这可能需要实时详尽的信息披露和存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许建文表示,这些会对监管提出更精细化管理和建设更广泛监控系统提出要求。

­  B、整改期定为12个月

­  业内预计,规定将对行业内超过90%平台产生影响。

­  对于借款上限为何会有这么严格的设定?李均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是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也是从互联网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都必须把P2P定位在小额分散。

­  至于划定的限额是否科学,李均锋也直言,当前只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

­  李均锋表示,《暂行办法》设定了12个月的过渡期,允许从业者机构在《暂行办法》发布后进行整改。

­  不过对于12个月的整改期限,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长方颂用了六个字形容:“时间紧、任务重”。

­  方颂认为,此前已经提出要用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要规范借款额度,对于行业是极大的挑战。他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

­  方颂表示,一年的调整期很关键。目前行业的待收款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是超过上述限额的。

­  超限额这部分项目,如何平稳的处理,很具挑战性,若这些项目抽不出来,意味着平台不合规将要退出。如果将这些项目抽离出来,也可能给融资企业(借款人)带来资金链断裂从而倒闭的风险。

­  C、明确“十三条”负面清单

­  羊城晚报记者留意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13项活动,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被业内称为“十三禁”。

­  其中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被认为对业内影响深远。

­  融360的分析师认为,这一条其实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的纯粹定位,被禁止的这几类业务形式与“信息中介”以及“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  此外,网站平台到当地金融办(局)是备案制、电信增值许可证又需要到省一级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批、存管机构必须为银行等条款都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

­  “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团贷网的CEO唐骏认为,细则的落地确立了行业的合法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已经是非常大的利好。 PP money的总裁胡新则表示,细则落地将进一步倒逼平台转型,但他并不认为对于平台来讲是坏事,“我觉得变则通、通则达”。

­  D、投资者保护更进一步

­  那么,这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记者注意到,除了划定了借款上限,《暂行办法》对出借人也增加合格投资者条款,比如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  有P2P业内人士表示,从这点来看,实际上属于设立了合格投资人的条款,目的是为了保证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则表示,《暂行办法》要求网贷机构以醒目方式提示出借人投资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同时也对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划定应履行的义务,表明除了借款人监管外,也对出借人进行了监管,可以说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更进一步了。

­  不过,对于到底对于投资人影响几何,业内人士看法并不一致。

­  有业内人士认为,因为有长达12个月的整改期,短期内对于投资者影响较小,只是一些投资人本身可能会选择持币观望,更倾向于选择较大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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