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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销售产品须录音录像

2017-08-25 09:44 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

­  银行工作人员夸大宣传或私售“飞单”事后不认账问题,现在有了解决办法。银监会今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暂行规定》将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  银监会有关工作人员称,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是金融服务的关键环节,容易产生误导及欺诈销售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专区“双录”以技术手段增强了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的硬性约束,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销售行为,同时也为监管部门开展行为监管提供了新的监管工具。

­  据这名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年底,绝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基本完成了销售专区“双录”的建设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实际运行效果,但同时也遇到此项工作缺乏规范性和标准化发展的问题。

­  为此,《暂行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理财及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在专区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  据介绍,《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实施“双录”的销售产品范围。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对于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为规范服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

­  同时,为防止私售“飞单”,《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记者周芬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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