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了《竞争执法公告2018年第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中止调查决定书》(下称“竞争执法公告”),将一起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涉嫌垄断行为的案子拉进了公众视线。
上述竞争执法公告称,2015 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关于农行内蒙古分行在办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中涉嫌存在垄断行为的投诉举报,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内蒙古工商局委托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核查后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自2013年11月7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农行内蒙古分行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家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嫌具有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市场支配地位。该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时,要求贷款农牧户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发放贷款,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顺海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一般而言,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务部管辖的经营者集中之外的垄断行为有管辖权,如果是非价格垄断行为则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管理。农行内蒙古分行应当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竞争执法公告显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农行内蒙古分行承认要求贷款农牧户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才予以发放贷款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涉嫌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并且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全区农行视频会议要求下属支行停止办理农牧户贷款代理保险业务,采取退还保费、建立农牧户阳光办贷卡制度等措施积极进行了整改,并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涉嫌垄断行为产生的后果,希望中止调查。
2017年12月4日,农行内蒙古分行依法向内蒙古工商局提交了《关于报送中止反垄断调查申请的报告》(农银内发〔2017〕196号)。为防止今后出现此类问题,该银行承诺采取开展专项检查、研究引入保险机制、加强普法学习、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制度清理等4项整改措施,并设定了整改期限。
农行内蒙古分行表示,保证按期完成前述整改承诺,依法全面规范农牧户贷款业务,今后发放农牧户贷款时,一律不得强制农牧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合法守规经营。
2018年1月8日,内蒙古工商局对农行内蒙古分行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金顺海向澎湃新闻记者强调,中止调查并非终止调查,监管机构会根据违法机构承诺的整改措施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最终终止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等时,有恢复调查的可能性。
金顺海表示,若被认定违法,根据《反垄断法》,违法机构除了要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不是一笔小数目。
根据内蒙古工商局作出的决定,农行内蒙古分行应当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内蒙古工商局提交履行承诺情况的书面报告。内蒙古工商局会在农行内蒙古分行履行承诺整改期间监督其整改情况,如果该银行在整改期限内履行承诺并经内蒙古工商局监督检查达到承诺效果的,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将依法对本案恢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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