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温外管罚〔2019〕10号)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违规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对广发银行温州分行给予警告,处1764万元人民币罚款。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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