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南银处罚〔2019〕0001号)显示,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富民村镇银行”)存在存款准备金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现对福泉富民村镇银行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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