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青汇检罚〔2019〕10号)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青岛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青岛市分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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