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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农商行违法遭罚 原主任自办业务套取客户存款

2019-10-10 11:0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0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19〕18、19号)显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农商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当事人赵立新在2014年至2017年8月担任长白山农商行场区分理处主任期间,违规自办业务套取客户存款。延边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对当事人赵立新禁止其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对长白山农商行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长白山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2.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霍猛,第一大股东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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