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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农商行库尔勒支行违法遭罚 超期报送销户资料

2019-11-13 11: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巴人银)罚字〔2019〕第22号)显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农商行库尔勒支行”)企业类账户(原核准类现备案类)超期报送销户资料,备案类账户超期备案或未备案销户资料,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天津滨海农商行库尔勒支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津滨海农商行库尔勒支行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负责人为李政江。天津滨海农商行成立于2007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57.59亿元,夏仁江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69.05%。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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