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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农商行违法遭罚 结算账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

2019-12-27 18: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微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微山农商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超过规定期限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人民银行微山县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山东微山农商行成立于2016年3月28日,注册资本4.11亿人民币,李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前三大股东微山县海利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微山湖岱庄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各持5.02%比例股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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