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20〕8号、9号、1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601328.SH)吉林省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未按照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3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处以罚款1万元。
韩维平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零贷部高级经理,对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刘迪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零贷部审查员,对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崔颖慧时任交通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行长,对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未按照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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