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永汇罚〔2020〕1号、2号)显示,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川中心支局分别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天眼查显示,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的股东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的股东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资料显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成立于1865年,是汇丰集团的创始及主要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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