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长春和平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吉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吉林银行长春和平支行成立于1986年12月12日,负责人为吕品。吉林银行成立于1998年9月18日,注册资本85.68亿元,陈宇龙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4.08%。
银保监会网站7月31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存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吉林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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