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20〕31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四宗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2.人银行账户开立超过规定期限未向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3.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超过规定期限未向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4.Ⅱ类个人账户超限额支取现金的问题。
依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处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官网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
资料显示,吉林银行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比例21.53%;第二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03%;第三大股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63%。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CopyRight ©2020 闽南网是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