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支付市场蓬勃发展,新形势下,建立健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此前,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1月份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同时废止。
明确划分监管职责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此前答记者问时表示,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相较于原备付金办法,《办法》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且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同时,《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备付金监管职责上作出划分,明确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的相关职责。央行方面表示,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此外,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集中存管非常有必要性
有业内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客户备付金的规模超级大,加上较为分散的存放,存在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隐患。”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客户备付金有着可能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而有的支付机构可能会挪用这部分资金以用于高风险投资。另一方面,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往往超出其本身的经营范围。
央行官网信息显示,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一直以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央行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
2013年6月,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
当前,我国已逐步构建了央行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户备付金监管体系。(记者 李颖超)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CopyRight ©2020 闽南网是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