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兴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兴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兴安银保监分局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罚款95万元。
李建柱为上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违法违规事实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兴安银保监分局对李建柱警告并罚款7万元。
2014年1月30日,内蒙古银监局发布关于核准李建柱等3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4〕8号)显示,经审核,核准李建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风险总监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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