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存在部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参与基金销售、个别基金销售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022年上半年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适当性自查等问题。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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