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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8宗违法被央行罚176万 近两月3度涉行政处罚

2026-06-08 17: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6月5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甘银罚决字〔2025〕14-17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银行,001227.SZ)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违反征信相关规定;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并处176.35万元罚款。

  郑某(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对兰州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决定对其处以3.49万元罚款。

  彭某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金融部)对兰州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决定对其处以3.97万元罚款。

  魏某鑫(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结算部)对兰州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决定对其处以1.14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4月8日公布的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甘金监行处〔2026〕85号)显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甘肃金融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甘金监行处〔2026〕86号显示,魏学鑫(兰州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被警告。

  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定银罚决字〔2026〕1号)显示,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1.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2.违反货币金银管理规定;3.违反国库管理规定;4.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5.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7.66万元。

  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兰州银行,兰州银行持股19.12%。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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