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既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又投保了机器损坏险,按照我的理解,财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含对机器设备的保障,为什么公司还要专门投保机器损坏险?”这是一位对所在单位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有所困惑的网友,为寻求“懂行者”解答而发出的“赐教帖”。
的确,在外行人看来,是有可能觉得企业既已投保财产一切险,那么照字面理解,这“一切”二字就包含对于机器设备的保障责任,再投保机器损坏险即属多此一举。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
与财产一切险“互补”
先看何谓机器损坏险,这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前提,承担被保险的机器设备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以太平洋保险[微博]推出的机器损坏险为例,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等,引起被保险的机器设备发生损坏,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再看财产一切险,该险种主要对被保险的企业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负责赔偿。其中,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显然,两厢对比就能明了,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的保障责任不同,前者保障企业财产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至于机械电气事故及人为操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则不在承保范围内。而后者承保机器设备因人为操作失误或故障导致的损坏。换句话说,人为操作失误等是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坏机器设备却是“机损险”的除外责任。由此,两个险种相互补充,不少企业因而一并投保,目的就是取得全面的保障。
赔偿处理有“规则”
虽然“机损险”能就出状况的机器设备替企业“买单”,但保险业内人士提醒,企业应对该险种的赔偿处理“规则”提前掌握,做到出险时“有的放矢”。
据了解,机器损坏险是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税款、安装费和物价波动因素等)确定保险金额,即以重置相同或类似型号、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具体进行赔偿处理时,对于机器设备全部损失的,若发生损失时保险金额低于实际重置价值,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实际重置价值)。若发生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实际重置价值,则按实际损失赔偿。对于机器设备部分损失的,凡企业足额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按全部修理费用赔偿,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赔偿。
此外,为增强企业的安全责任心,减少小额赔偿次数,机器损坏险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即免赔额。对此,企业应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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