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月2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核心是:保监会将对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分类监管,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称的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受访的保险资管业专家向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需要强调的是,《通知》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不增加限制性措施,这一分类监管的设置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更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实践中,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及所属主体的不同,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区别对待,已成为很多国家的选择。比如美国对具有负债性的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由于资金性质上有差别,采取区别运用的限定;对传统型与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也对其收益性要求区别运用。相关国家的分类监管实践表明,建立起市场化的扶优限劣机制,将促进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健康发展。(记者 黄蕾 陈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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