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根据通知,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据了解,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北京、上海、天津等31个城市已于2016年1月1日率先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这类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多家研究机构认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向全国,将为相关保险公司带来百亿市场。长远来看,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保费有望成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三大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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