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山东保监局对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康代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国康代理在2016年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等两项违法行为。
其中,国康代理未开设专用代收保费账户,而是通过公司基本账户代收保费约2.6万元,国康代理财务负责人李秀娟对此负直接责任;潍坊高新第一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时任国康代理执行董事兼潍坊高新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许宝财对此负直接责任。
山东保监局表示,国康代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第七十五条,该局对国康代理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李秀娟、许宝财各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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