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宁波保监局公布2018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1号)。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2016年,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列员工工资及广告宣传费199.71万元,用于展业支出;时任公司负责人狄海霞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6年2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由江北区人民路132号429室变更至海曙区东渡路29号世贸中心11楼A10室。截至2017年10月24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宁波保监局书面报告;时任公司负责人狄海霞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现场照片、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宁波保监局表示,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狄海霞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狄海霞警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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