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保监局2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5号、6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问题,合计金额11,096,921.68元。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李高生对这一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吉林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含通化中心支公司)作出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高生作出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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