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2019年第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西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朱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依据《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安财险江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朱军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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