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18号)显示,上海衡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未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6000元。
潘在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6000元。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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