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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济宁中支违法遭罚 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

2019-08-29 16: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济宁中支”)的农险档案存在被保险人签字缺失、雷同或客户联系方式缺失或无效等不完整、不真实问题。时任中华财险济宁中支副总经理孟春雷、中华财险济宁中支农村保险事业部经理孙丽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中华财险济宁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孟春雷、孙丽峰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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