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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大联保代厦门两宗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报表资料

2019-09-09 18: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厦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盛世大联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大联保代厦门分公司”,股票名称“盛世大联”,831566)存在编制虚假报表资料、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现决定:

  (一)对盛世大联保代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个月;

  (二)对当事人陈黎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盛世大联保代于2007年12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71亿元,大股东为上海盛大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09%。盛世大联保代于2014年12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总股本1.28亿股,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601066.SH)。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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