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安徽中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徽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千元。
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显示,在安徽中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中,当事人汪仕明时任业务主任,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安徽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千元。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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