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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梅代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远超3个月

2019-10-08 17: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5号)显示,敏梅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梅代理公司”)于2016年5月2日通过临时股东会议决定设立敏梅代理公司重庆双桥营业部并任命刘志华为该营业部临时负责人,于2018年11月10日通过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免除刘志华敏梅代理公司双桥营业部临时负责人职务,临时负责人任期已超期830天。

  敏梅代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汪洋对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敏梅代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孙敏梅,持股比例99.92%。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敏梅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汪洋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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