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18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滁州银保监分局对公司罚款15万元。
当事人钱森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在虚假列支费用违规事实中,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滁州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官网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和国内第四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
2018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水股份”,600291.SH),持股比例5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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