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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产险宁德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2020-03-09 16: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宁银罚〔2020〕1号、2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宁德中心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24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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