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23号)显示,辽宁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管人员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抚顺分公司在未经监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由李旭实际履行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负责人职责。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未经监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由辜德平负责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马燕洁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马燕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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