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显示,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存在分支机构迁址并更名未履行向监管部门报告义务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李佳琪时任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综合部经理,对该机构迁址并更名未履行向监管部门报告义务的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0.5万元人民币。
资料显示,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等。公司控股股东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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