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经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具体细节如下:
1、2019年8月15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380号记账凭证中以宣传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公司支付4.59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公司在扣除6个点费用后,将剩余4.3146万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程小龙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
2、2019年8月20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406号记账凭证中以修理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制作中心支付3.8569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制作中心在扣除8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5484万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刘新君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
3、2019年9月20日至23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643、5010001644、5010001646、5010001656四笔记账凭证中以招待费名义虚列费用8万元,费用经报销后资金全部汇集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吴瑞明账户,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非车险项目维护费用等开支。
此外,时任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程小龙、综合部负责人刘新君、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吴瑞明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程小龙、刘新君、吴瑞明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西水股份(600291.SH)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西水股份及三家合伙企业金奥凯达、国亚创豪、恒锦宇盛合计持有并控制天安财险50.87%的股权,天安财险是西水股份核心控股子公司。此外,天安财险自2020年7月17日起被中国银保监会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可依法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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