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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险企违规营销被罚 直播、朋友圈卖保险遭监管

2020-12-18 20:53 来源: 证券日报 分享到: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加速通过直播、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等方式营销保险产品,行业展业形态出现深刻变革。与此同时,一些营销乱象也显现出来。近日,监管发布重磅文件,直播、朋友圈等新媒体端卖保险迎来强监管。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办法》强化了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营销进行严格规范。

  大童保险服务执行副总裁、快保科技CEO李晓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出台利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近年来互联网保险销售领域出现许多新玩法,但也出现了类似一个代理人可在多个平台销售保险的乱象,随着新监管措施的出台,互联网保险营销将更加规范、有序。

  互联网保险营销将更规范

  天风证券分析师夏昌盛认为,近年来,保险经代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营销,各类保险自媒体(大部分为非持牌机构)通过提供保险咨询、比较保险产品等行为获得了不少的线上保险流量,并向保险经代公司导流,而当前政策已明确了对各类互联网业态强监管,行业竞争格局向好的趋势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看,此次《办法》严格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宣传: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近年来,大量第三方科技、流量平台,通过直播、新媒体端等形式宣传、销售保险,随着新规的出台,这一领域将趋向规范。

  《办法》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但申请代销资格的互联网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关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监管明确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此外,监管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李晓婧对记者表示,《办法》对保险行业是一大利好。《办法》颁布之前,市场还存在部分没有被规范的领域,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互联网保险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序。对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是保险代理人“各回各家”。此前,一个代理人可在多个平台上“挂着号”销售保险,这造成监管困难,新规实施后代理人“各回各家”,这对行业是好事;二是规范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之前有些科技平台也卖保险,从公司属性来看,他们脱离了监管,新规之后所有做保险销售的机构必须持牌经营。三是新规将推动一些保险机构加大对自有科技平台的投入。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也表示,《办法》的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该办法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该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意义。

  多家险企营销不合规被罚

  实际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强险企互联网保险的合规经营,在《办法》出台之前,已有多家险企被罚。

  12月10日,吉林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大型上市险企长春二道支公司销售人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今年7月份,根据青岛银保监局开出的处罚函,某中型寿险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青岛银保监局对其做出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从业者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0年1月份,湖北银保监局公布对某银行系险企湖北分公司的相关处罚,其中就指出部分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等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上述人员被湖北银保监局进行处罚。

  随着上述《办法》的出台,朋友圈、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渠道的保险销售误导现象有望进一步被遏制。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记者 苏向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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