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然而,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亦不惜冒险招用童工,这无疑为企业埋下“定时炸弹”。近日,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非法雇佣童工的某娱乐公司实施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一份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发至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在其办理审查的一起涉嫌聚众斗殴案中发现某公司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接报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刻指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童工出生于2002年5月,并于2016年10月26日进入某娱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2016年11月5日因斗殴离开公司。经核实,该娱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11天。
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国家对使用童工行为一贯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要严格审核被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不得使用童工,否则将置企业于违法风险之中。(泉州晚报记者詹伟志 通讯员戴莹莹)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CopyRight ©2020 闽南网是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