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昨日公布的监管措施显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002121.SZ)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未披露饶陆华代芯珑电子原股东持有科陆电子股票的情况;子公司百年金海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财务核算存在薄弱环节;未及时披露重大项目变动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八宗违法违规行为。
饶陆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聂志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科陆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饶陆华、聂志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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