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被保险人潘先生手推自行车在于洪区沈新路洪湖二街由南向北步行,在路口时与行驶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潘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潘先生生前所在公司在国泰人寿辽宁分公司保险投保一年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国泰团体一年定期保险,保额共50万元,年缴保费合计323元。国泰人寿履行保险责任,应赔付被保险人家属理赔款50万元。随后,国泰人寿理赔人员与客户家属进行联系,对客户家属进行安慰,并告知如何尽快办理理赔所需要的材料。客户家属在办理完丧事后经过一段时间平复心情,便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材料。理赔人员将相关资料上传至总公司核赔中心,赔付客户家属50万元。
但是,由于潘先生在购买保单时指定了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就要根据遗产继承法对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进行一一核实才能进行赔付,这无疑会增加理赔时间,因此,国泰人寿建议广大投保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尽量注明自己的保单受益人,减少申请理赔的时间,并且,如果自己将来想更改受益人,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修改。
链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团体意外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让团体意外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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