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私募境内开展业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同时,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近期,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发布,其中明确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
对此,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和投资管理水平。
张晓军指出,出台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证监会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具体来看,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符合多项要求。如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且,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同时,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其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在登记方面,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已出台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信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承诺函、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展业,其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按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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