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向创业投资行业发出了包括拓宽资金准入、完善税收优惠、上市支持、畅通退出通道等多个“红包”,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意见》也规定,针对“不务正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
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创投界人士看来,有着“创投国十条”之称的《意见 》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式意义。随着《意见》的落实,创业投资行业法制差异化、税收统一化、母基金作用凸显等良性特征有望逐渐显现。
“不务正业”要被清退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定义得到明确是本次《意见》的一大看点。
根据《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剔除了股票投资、债权投资等模式。天使投资则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个人投资行为”的本质得到明确。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定义得到明确,而根据创投国十条规定,对于超出定义范围之外,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投企业,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
“由于一些机构热衷于追逐创业后期项目甚至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行业出现了结构性泡沫,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并没有用于最需要支持的创业创新领域;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水平不高,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意见》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撰文指出。
本报记者注意到,虽然提出对“不务正业”的创投企业进行清查清退尚属首次,但监管层规范创投企业运营方面的举动却早已在紧锣密鼓中进行。
2016年2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这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分类经营,创投股权和证券投资团队必须独立。”格上理财研究员徐丽称。
2016年9月8日,基金业协会推出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取代原有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根据该平台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证券FOF、私募股权、私募股权FOF、创投基金、创投FOF、其他基金、其他FOF基金8大类,新的私募管理人备案时只能选择一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基金(含投已挂牌和未挂牌企业)被归入创业投资基金,定增基金则被划入了股权投资基金。这也就意味着,原先热衷于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将不再被监管容许。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也是为了抑制创投的结构性泡沫。
“按照新的备案系统规定,新备案私募管理人不得同时开展一二级市场业务,只能备案一个种类,也是对创投’不务正业’的制度防范。”徐丽还表示,就目前来看,创投企业涉及二级市场投资的整体还是较少,被清退的企业数量不至于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
法制差异化和税收统一化
《意见》从十个方面明确了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具体措施,其中一大亮点是对创投差异化监管,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
“创业投资运作涉及募、投、管、退各个环节,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为之提供保障。但是,过去的有关立法,无论是2005年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4年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应急之需,聚焦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自身构架建设。”刘健钧表示,随着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制度的初步确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日益迫切。
根据《意见》,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对创投、私募、外资机构完善立法。一是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三是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这就承认了创业投资行业的独特运行规律,建议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建立适应创投行业特点的宽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有效监管体制;健全国有创投管理体制,鼓励追求长期收益。”盛世投资总裁张洋同时表示,《意见》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政策。“全国因打击非法募资而被误伤的创业投资企业登记暂停政策可以休矣。”
在税收支持方面,《意见》的亮点包括,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近期两项工作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目前国家层面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税收的政策并不多,只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完成后的退出减免政策。地方层面出台了很多地方性的政策,但是反而带来了地区间的不平衡和竞争。”张洋告诉本报,目前创投行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及抵扣政策不清、个人投资公司制基金双重纳税、契约型相关基金税收适用性存疑等,不少创业投资的从业人士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区分法律主体的税收套利或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比对中。
“本次意见的主要方向是实现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不因不同的投资主体,地区的差异而带来相应的差异,同时也不因为,被投资对象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而带来不同的差异,在更大的范围内鼓励创新和创业。”张洋表示。
母基金作用凸显
除了在法制环境、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意见》也从两个维度提出了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举措。首先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第二是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
在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方面,《意见》明确指出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这里明确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在历史上还是首次。”刘健钧认为,尽管前些年一些国有企业开始已经开始尝试通过闲置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但往往被作为“非主营业务”加以限制。目前,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已没有法律障碍,但从国务院层面发文予以支持仍具有积极意义。
清科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投资人结构上仍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专业的投资机构占比不足10%。尤其在国际上作为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投资人的母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规模小,数量少,母基金资金规模在全部投资人中占不足5%,而国外达到40%左右。
张洋表示,母基金作为大体量资金投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最佳工具,一直以来游离在主流机构的视线之外。“《意见》不但鼓励各类资金投资母基金,更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母基金这种投资工具的双重放大作用,将在未来中国创业投资行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张洋称。
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创业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主席、前海母基金首席执行事务合伙人靳海涛看来,母基金在发展壮大道路上,还面临一些困难。“比如,全市场化运作的母基金募资困难、政府引导性的母基金对投资地域的过度限制、税负过重导致对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缺乏吸引力、行业信息不透明导致行业效率低下等。”
对此,靳海涛提出的建议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大型引导性母基金,一是参股在各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参股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和在各地注册的市场化母基金,实现二级放大;三是资助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明星初创企业;四是对全部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参股子基金提供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助。同时,他也建议府引导性母基金与商业化母基金结盟,实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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