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处以10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据中国支付网查询发现,此张罚单是央行第一次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此前并未见到类似罚单。
海尔消费金融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亿,法人为谭丽霞,股东包括海尔集团、海尔财务、红星美凯龙、绿城电商及中国创新支付大型企业集团共同发起成立的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我国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后第一家经银监会批准开业的全国性消费金融公司,也是我国首家由产业发起设立的产融结合,产业互联网导流消费金融公司。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6日,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官网挂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被罚款20万元。2017年1月13日,央行杭州支行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海尔的全资子公司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罚款7万元人民币。(记者 岳品瑜 实习记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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