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讯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一律调整为12%。
据了解,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在榕省属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均为12%,中央驻榕单位及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为15%。
2015-2016年度中央驻榕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4515元(2014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839元÷12个月×5倍),若按1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7356元,其中个人月缴存额为3678元,单位月缴存额为3678元。
此次比例调整后,若按12%缴存,中央驻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减少147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将减少735元。
此外,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提出,凡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海都记者 邱也栩 实习生 林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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