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日报讯4月28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印发。根据通知,自文件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市民购买一手商品房作为家庭首套房、首改房,可享受购房款总额2%-3%的财政补贴。
据悉,该通知的印发,是为了贯彻落实省、泉州市有关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而出台的。通知提出了八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发挥公积金的促进作用、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加大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力度、进一步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转换通道、落实适度财政补贴政策、给予购房者子女就学优惠措施、给予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优惠措施等(通知全文详见六版)。
通知最引人注目的是,自本政策文件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市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购买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补贴购房款总额的3%;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低层住宅除外)的,补贴2.5%;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首改房(低层住宅除外)的,补贴2%。对于已经享受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通知还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降低了首付比例。在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将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8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月起即可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
4月28日下午,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专门召集辖区房地产企业,举行政策通报会,通报本通知精神。会议要求,各房地产企业要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优化流程,使购房补贴发放手续尽可能便捷,具体发放流程另行制定;要宣传好本通知确定的八条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共同促进石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用好购房补贴政策,严禁借机涨价,确保房地产市场价格在合理平稳的区间运行,让购房群众真正有获得感。(记者吴汉松通讯员孙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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