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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规定发布

2016-05-05 15:05 来源: 泉州晚报 分享到:

  泉州晚报讯 (记者王宇)日前,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泉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通知》规定,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耗材零差率销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次9元调整为每人次10元,其中个人支付每人次1.5元,其余由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8元,其中个人支付每人次1元,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服务项目内涵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项目,只能按每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按每人每针次3元(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除外)收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取消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费不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收费标准统一按10元/日执行,其他护理费项目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单位在现行县级公立医院服务价格的85%以内制定。为便于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窗口结算,收费金额尾数出现“分”时实行“四舍五入”,即5分(含5分)以上按1角结算,5分以下不予计收。

  《通知》指出,上述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调本单位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必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以及规定价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阳光收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制度,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批准文号等,并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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