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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股民杠杆炒股遭遇“股灾”被强制平仓损失百万

2017-03-17 11:12 来源: 海峡导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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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104万元保证金,配资600万元炒股,陈女士本想利用杠杆炒股大赚一笔。不料遭遇“股灾”,最终被强制平仓,104万元全没了。“我的主力股票还在停牌,不应该平仓的。”近日,陈女士为此状告配资公司,要求对方返还104万元保证金。

  ­这104万损失,究竟应该谁来承担?昨天,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杠杆炒股引发的官司。

  ­【事件】

  ­104万保证金,配资600万炒股

  ­原告陈女士今年40岁,是一位资深股民。此前,她与被告配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约定由配资公司将其持有的600万元资产交由陈女士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理财。

  ­当时,陈女士向配资公司支付100万元作为投资理财保证金。后来,因资产触及警戒线,陈女士又追加保证金4万元。

  ­不过,2015年7月,股市整体大幅下跌。陈女士持有的股票市值大幅缩水,而且其中有一段时间有多只主力股票被停牌,无法卖出。

  ­对于停牌股票,陈女士与配资公司有不同意见。配资公司认为,截至2015年7月8日,这个账户里的总资产已经低于配资公司的600万元初始资产了。但是,陈女士却不这么认为,她认为只要不清仓,她就还有“翻盘”的机会。

  ­最终,配资公司采取了强行平仓的措施,几天内就将陈女士的数只未停牌股票全部卖出。卖出上述股票后,上述专用账户共有现金92万多元,包括停牌股票在内,所有股票持仓市值合计467万多元,账户总资产560万多元。

  ­【争议】

  ­百万元“蒸发”,损失谁承担?

  ­近日,陈女士为此将配资公司告上法庭。陈女士起诉认为,配资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6日起无故限制原告对交易账户的操作,提前终止了对她的委托授权,导致她失去了“翻盘”的机会。所以,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配资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理财协议其实就是一种“变相借款炒股”的形式,原告应确保被告借款本息安全。而且,在此期间,证监会又明确下文,要求清退所有场外配资,被告为原告所开设的配资账户亦属清退关闭行列。所以,无论根据协议约定,还是依据政策规定,都必须予以清算。

  ­被告还说,由于陈女士判断失误,购置的主力股票停牌,导致双方至今无法就配资炒股事项进行结算,被告提供的600万元配资资金仍被原告占用。

  ­【判决】

  ­亏损104万,与被告违约无关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被限制交易”,是被告执行的平仓操作导致的限制交易。当时,上述专用账户内资产高于双方约定的560万元的警戒线。但配资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原告被限制交易,其行为已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不过,截至被告违约之日,上述专用账户的股票市值与现金资产的总和与保证金之和已低于被告初始资产。《投资理财协议》解除后,上述专用账户的三只停牌股票才复牌,而且于复牌后即经历多个开盘跌停板,股票市值大幅减少。这些股票的停牌、复牌以及复牌后的市值巨减,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对此亦无过错,相应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因此,原告诉求返还保证金,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不过,原告可就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另行向被告主张。­(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林毅彬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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