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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白拿”业务被叫停 创新与监管再次碰撞

2017-03-02 11:07 来源: 中国网 分享到:

  ­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活跃时代。各种新产品的层出不穷,也给滞后的法律与监管带来难题。最近被监管部门叫停的“京东白拿”,就是创新与监管的一次碰撞。

  ­在2月25日中央财经大学召开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研讨会上,专家分析:对于“白拿”这样的金融创新,虽然与现行法规有冲突,但金融监管考量的重点应是其风险是否可控,而不是急于叫停。

  ­前提是要买理财产品

  ­什么是“京东白拿”?

  ­简单而言,就是你看中一款商品,可以不用购买,而是购买相对应的定期理财产品,就能白拿走你看中的该商品,理财产品到期后还能拿回本金。

  ­据了解,在京东商城消费,有三种方式可以把商品拿走:一是投资2000元,一年后取回本金;二是投资3780元,存放365天,有2.5%的收益;三是投资4180元,180天后取回本金。

  ­“白拿”的交易步骤是:选择商品-购买理财产品-发出商品并确认理财-完成交易。

  ­“这个对消费者讲,有一定诱惑。从京东的宣传来看,目的还是为了鼓励和刺激消费者到京东商城购物。你消费的越多,他赚取的越多。对消费者来讲,有这样闲钱可以白拿也很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说。

  ­据他分析,京东“白拿”交易结构包含四个方面:委托借钱(中融信托,5.5%利率。本质是京东的关联公司京奥卓元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贷款)买货;强制理财(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公开管理的理财产品,京东金融进行销售);到期还本(京东只退本金);收益还债(理财收益用于偿还中融信托的借款)。

  ­风险是否可控成关键

  ­对于“京东白拿”的创新意义,与会专家均予以认可。

  ­“这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形式,其特点是不同金融业态的整合,但它所设计的交易结构过度复杂,既有理财,又有信托贷款,还有商业平台的交易,它是多种不同金融业态揉到一起。”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李永壮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白拿”业务具有广告效应,与耗费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相比,“白拿”业务要经济得多,而且能够使京东在激烈的电商竞争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市场,并激活了链条中的几大企业。

  ­但作为一项创新,此种模式又被认为是不可复制的。因为与所有金融类产品一样,存在风险是否可控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白拿”业务是违反金融规律的,其他企业如果没有如京东般强大的资金流来保障,风险将不具有可控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认为,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能否确保安全是京东“白拿”业务的最核心问题,“白拿”业务的整体规模为3000万元,而京东的现金流比较充沛,即便消费者面临风险,也会由京东来保障,所以从实质上来说,整体风险是可控的。

  ­消费者对风险不知情

  ­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应展宇看来,京东“白拿”业务的核心问题仍是风险问题。比如,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一部价值5199元的手机,其虽未直接支付购买手机的价款,但是消费者需要购买约10万元的理财产品。

  ­“通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出消费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年利率约为5.3%,是远高于银行相应的存款利率以及市场上货币基金利率的,广州金融市场资产交易中心如何保证这么高的收益率?一旦出现违约问题,消费者面临本金不能回收的风险,这么大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不知情的。”应展宇说。

  ­应展宇认为,“白拿”业务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京东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商品选择“白拿”方式支付时,明确告知其风险点。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王汀汀指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产品发布后的信息披露充分与否,消费者对其自身所面临风险的知情权有无保障。

  ­吴韬表示,在“白拿”业务的整个链条中,任何一方违约就会导致消费者面临风险,此时京东作为第三方平台,在风险揭示等信息披露中是存在瑕疵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说,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是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创新需要宽容监管环境

  ­2月17日下午,一份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公室的《关于商请京东“白拿”业务定性的函》(下称《函件》)从网上流出,函件指出,对京东“白拿”业务进行初步研究分析,决定将其纳入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中。

  ­在对于京东“白拿”业务问题报告中,还明确指出“广交所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同时,此前国务院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下发了38号和37号文,明确规定除依法设立或获批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发行。上述两大文件成为各类金融平台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过程中明确树立的“隔断板”。

  ­对于“白拿”这样的金融创新,监管究竟应该持何种态度?

  ­李永壮认为,金融监管一定要考量几个方面:一是这种新型的金融创新是不是会影响系统性风险。如果影响,要马上出手控制;二是看是否是违规了。这种违规增加了系统性风险,要果断采取措施。当然,如果金融监管制度落后,需要监管层予以区别对待。三是看是否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还要看各参与方利益、收益、风险是否适格,是否明显有失公允。

  ­郭华认为,京东“白拿”虽与现行法规冲突,但其风险可控。监管部门叫停,“就遏制了金融的创新,也丧失了一次很好的金融创新机会”。(法制网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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