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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征信规定 马上消费金融遭罚39万

2017-03-28 12:17 来源: 国际在线 分享到:

  ­监管开始整治消费金融领域的征信乱象。3月24日,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今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的相关条款,被罚款39万元。

  ­资料显示,马上消费金融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重庆百货、中关村科金、物美控股、重庆银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等发起设立,是国内“注册资本第三大”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据了解,这也是马上消费金融第一次被监管公开处罚,处罚的原因则是因为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违反的条例并未透露。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包括: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包括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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