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该报告指出,目前金融科技的监管基本停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阶段,是一种相对被动的监管体系。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及特征,构建长期有效的金融科技监管架构,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保障金融稳定。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初步阶段,是金融科技1.0阶段。现在金融科技逐步进入2.0阶段,并呈现出与1.0阶段的实质差异性。”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表示,金融科技正逐步呈现出四个重要特征,即跨界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和自伺服功能。
他指出,跨界化主要体现在金融科技至少跨越了技术和金融部门,同时金融科技中的金融业务可能跨越多个金融子部门。去中介化指的是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创新服务模式可能导致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在弱化,未来其数量可能进一步缩减。而以区块链为支撑的去中心化或成为金融科技的第三大挑战。此外,金融科技可能具有自我强化的自伺服功能,或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将会导致相应监管问题的产生。
报告认为,在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和专项整治为核心支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中,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不是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仍然值得继续关注。
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尚未得到实质性缓释,互联网金融重点领域的风险仍较高,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以P2P网络借贷为例,2016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仍然呈高速增长的态势。
报告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可从五个方面继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包括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计划、强化监管科技建设及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
胡滨表示,从金融科技目前涉及的主要技术及其应用来看,其可能给金融体系的要素及资源配置带来重大的影响,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以保障金融稳定,缓释相应风险及其传染效应,并促进金融创新以及新兴技术在金融、经济以及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应用。
“要以功能监管作为支撑构建金融监管新机构体系,并强化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框架中的运用,以监管科技(RegTech)来‘武装’监管机构,提升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胡滨强调。(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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