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并面向市场发布。央行主管媒体《金融时报》对此作出解读。
四大核心调整优化入市流程
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细则》共涉及四大方面的核心内容。
联网流程方面,符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而交易中心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形式核对后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成联网手续并向市场公告,金融机构即可开展同业拆借交易。
此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金融机构办理更名或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材料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限额调整流程方面,拆借期限管理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行政许可取消后,交易中心依据《管理办法》要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指标计算拆 借限额,用于交易系统进行事前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要调整拆借限额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交易中心据此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调整。
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行政许可取消后,人民银行不再对金融机构资质情况进行实质判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市场参与者防范对手方风险机制的重要作用更加凸 显。而目前人民银行已对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作出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操作规则》延续以往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对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明确,以保持信息披露要求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履约管理要求方面,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保障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操作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 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备。交易中心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 行及相关分支机构。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办理入市、更名、调整限额、退市等均可根据《操作细则》向直接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已达1382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28倍,2015年全年成交量达64.2万亿元,是市场建立之初的近300倍,基于同业拆借市场形成的Shibor利率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基准利率。
事实上,人民银行1996年依托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以来,顺应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和利率定价机制。
与此同时,交易中心不断完善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极大地提升了市场效率和市场规范度,同业拆借市场步入统一、规范、高效的发展轨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
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颁布后,同业拆借市场确立更加开放、透明、市场化的管理框架,引入更多市场化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
今年2月3日,国务院在研究论证基础上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的》亦在列。自2005年1月21日公布实施至今,这项以入市审批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许可执行时间超过11年。
“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国务院取消同业拆借市场准入审批制度的重要前提条件,取消行政许可是适应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新阶段的必要 举措。”上述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入市流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国务院文件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明确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流程。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同业拆借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提升同业拆借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发挥同业拆借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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