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29日公布的襄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襄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转嫁经营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襄阳监管分局对该分行处以罚款1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湖北银行成立于2011年2月25日,注册资本68.50亿人民币,刘志高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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